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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2017年2月,邱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经理,双方签署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应聘时,为了获得某公司的工作,已婚的邱女士在入职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中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未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入职需提供真实简历,员工入职后如被发现存在虚假陈述,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后某公司发现邱女士已经结婚的事实,即以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向邱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邱女士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女士作为劳动者,在入职简历及入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婚姻状况并不属实,但婚姻状况并非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员工的决定因素,且劳动关系中并不适用约定解除,故某公司以邱女士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邱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一般来说,劳动者一方与劳动合同密切相关的情况包括身体状况、学历及工作经历,用人单位就此有知情权。而劳动者婚育状况等情况系其个人隐私,与劳动关系不直接相关,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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