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0日凌晨3点左右,杨某尾随邹某至其位于江汉区菱角湖路某宿舍7栋4楼家门口,用持菜刀、捂嘴的方式将邹某强行拖至3楼,劫取邹某现金泰铢1000元(折合人民币177.6元)。
第二天凌晨2点,杨某尾随张某至江汉区天门墩路522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强行夺取张某装有现金770元及其他物品的单肩包,张某发现后护住单肩包不放手,杨某殴打张某面部并强行将包抢走。
第三天凌晨6点左右,杨某在天门墩二路,强行夺取一女性的挎包,该女子护住包不放,杨某又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抢走,该女子包内有现金800元及价值1800元手机1部。5天后,杨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其所抢赃款赃物已部分追回发还。
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三次抢劫金额共计3597.60元。因严重影响市民安全感,社会影响恶劣,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