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离婚律师介绍确认夫妻感情不和的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27 20:11:10
目前离婚时,越来越多的夫妻双方以夫妻感情不和作为离婚的理由,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确切破裂.那么,夫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济南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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